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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案例:行政复议中需听证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与延期审理中的“情况复杂”并不相同,延期案件并不必然需要听证
来源: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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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况复杂的案件在履行特定程序后可以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五)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见,行政复议中需听证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与延期审理中的“情况复杂”并不相同,因此并不能得出延期案件必然需要听证的结论。工信部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听证的情形,不予支持孟某某的听证申请,具有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京行终44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诉人孟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15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某一审诉称,工信部作出的工信复决字〔2024〕第2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捏造事实、枉法认定等,请求:1.确认工信部行政复议履职中,其行政复议行为违法;2.确认针对孟某某的《紧急政治投诉、举报和请求》履职行为违法;3.其它请求与复议申请书请求一致;4.依法承担复议行为违法而令孟某某权益进一步受害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2024年8月19日,孟某某向工信部邮寄《紧急政治投诉、举报和请求》,载明“就中国联通公司经营问题”投诉举报:“1.不规范经营,2.违规经营,3.欺诈经营,4.服务能力差”。工信部在信访系统登记后,于同年9月11日向孟某某作出《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并向孟某某手机号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同年9月29日,工信部收到孟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载明,请求:1.确认针对孟某某2024.8.19《紧急政治投诉、举报和请求》,工信部至今未能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2.纠正该违法行为;3.赔偿由此违法行为给孟某某造成的进一步损失;4.公开向社会道歉(通过社会公开途径向孟某某道歉)。同年10月11日,工信部受理该复议申请。同年11月11日,工信部通过电话途径听取孟某某意见。同年12月4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延字〔2024〕第2040号《延期审理通知书》,以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决定延期30日。同年12月9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更字〔2024〕《行政复议文书更正告知书》,对前述延期通知书中的“工信访告〔2024〕LX20240903013”改为“工信访告〔2024〕9379号”。2025年1月3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孟某某行政复议请求,并于1月6日向孟某某邮寄。


在一审庭审中,孟某某述称2024年9月11日没收到《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的短信,过了几天在拦截短信里收到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工信部具有对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本案中,孟某某的《紧急政治投诉、举报和请求》未提供电信服务问题的手机号码、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工信部据此作出《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符合前述规定。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孟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亦无不当。

同时,工信部收到孟某某的申请后按照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并于同年9月11日作出并通过短信向孟某某发送《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程序并无不当。工信部在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理、听取意见、延期、作出决定等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况复杂的案件在履行特定程序后可以延长三十日。《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五)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见,行政复议中需听证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与延期审理中的“情况复杂”并不相同,因此并不能得出延期案件必然需要听证的结论。工信部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听证的情形,不予支持孟某某的听证申请,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孟某某所诉行政行为并未确认违法。故孟某某要求工信部承担进一步损失等相关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确认一审法院立案行为违法;2.确认一审法院对其回避申请作出口头驳回违法;3.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4.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由本院依法审理、判决;5.责令一审法院赔偿损失费111300元等。

工信部二审程序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在二审程序中,孟某某向本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起诉状、刑事控告申请书等材料。经核,该材料与工信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行政复议无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该材料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现为二审阶段,经核一审法院立案材料齐全、手续合法,本案立案之前的有关事宜不是本案审查内容,不予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本案因合议庭成员之前审理过当事人的另外其他事宜的案件不是法定回避理由,明显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条件,一审法庭经汇报后依法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符合上述规定。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本案中,孟某某的《紧急政治投诉、举报和请求》未提供电信服务问题的手机号码、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工信部据此作出《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符合前述规定。被诉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孟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亦无不当。本案不属于应当行政机关听证的情形,孟某某要求工信部承担进一步损失等相关请求缺乏依据。孟某某二审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赔偿损失费111300元等,实质上是请求司法赔偿,本案系审查工信部履职及复议行为是否合法,司法赔偿不是本案审查内容,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系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孟某某在上诉状中未对工信部作出的作出《9379号不予受理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

此外,一审法院的其他认定内容,孟某某上诉未提出异议和新的理由,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综上,孟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盛亚娟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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