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城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关于印发《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局相关股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方城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2日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 管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 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 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方城县交通运输局采用“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实施市 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一公开”,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根 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全县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和货 运源头单位等。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 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 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 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 进 行 。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规定的, 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 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 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 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 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应当建立以“双随机、 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 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七条“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涉及重点监管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 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 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 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均应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 形成闭环,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健全两个名录库
第九条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本级检查对 象名录库和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业务股室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分类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可能的被检查对象,实行动态管 理。
第十一条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交通运输部门所有具 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 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 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 参 与 。
第十二条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由局法制股根据 检查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局“双随机、 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 导、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技术 问题的协调。
第十四条局法制股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十五条局法制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 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 监管领域。
局法制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对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抽查流程
第十六条局法制股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制订本级年度抽查 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 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 作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1月10 日前制定完成,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法制股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
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 一般情况下不再部署专项检 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十九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 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 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 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局法制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 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 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当 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 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 开、公正。
局法制股对随机抽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抽取过程公开、公正。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 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 更换。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检查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抽查事项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 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 检 查 。
第二十三条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或资格检查证等。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核查记录表应当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 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四条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 的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 事项实施检查。
第二十五条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 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 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 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 监 督 。
第二十八条委托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 对专业机构结论、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本身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抽查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 “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涉及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 结果,应当记于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 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 的程序做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 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三十一条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 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局“双随机 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双 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按照《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中存 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实施抽查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 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 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 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局法制股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 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 数据信息。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方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