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林业局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雅安市林业局领导姓名、职务、简介、分工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等和全省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3-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县政府有关造林绿化、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林权改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草原等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县林业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林草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
财务管理 | 预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改革与规划资金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三公”经费 | 林业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 ||||||||
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改革与规划资金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 改革与规划资金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
规划计划 | 林业草原发展中长期规划 | 中长期规划计划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林业草原发展年度计划 | 各年度计划全文 | ||||||||
其他专项规划 | 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全文 |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人事任免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人员考录 |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 ||||||||
教育培训 |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 ||||||||
行业资讯 | 工作动态 | 日常工作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 林业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重要会议 | 林业局重要会议内容 | ||||||||
公告公示 | 通知、公告和公示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三大攻坚战 | 林业局关于脱贫攻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放管服改革 | 林业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 | ||||||||
民生工程 | 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等民生信息 |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复文 |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人大建议复文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政协提案复文 | 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政协提案复文全文。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依申请公开指引 | 依申请公开指引 | 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开的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办公室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应急管理 | 应急管理 | 应急通知公告、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或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林业局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高质量发展科;林木种苗站;森林公安局;林业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林木采伐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林木采伐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资源保护监督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强制 | 收缴采伐许可证;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证据物品扣押;扣留所运输的木材;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留置盘问;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强行带离现场;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证据物品扣押;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每一项行政强制适用的情形、形式层级、审查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办结事项、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木种苗站;森林公安局;林业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给付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高质量发展科;林业局资源保护监督科;林木种苗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木材运输检查;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森林公安局;林业局;林木种苗站;林业局资源保护监督科;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行政奖励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行使层级、奖励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森林公安局;林业局;林木种苗站;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科;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公共服务事项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 每一项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林木种苗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377-6723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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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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