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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方城县审计局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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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方城县审计局,接受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性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规划和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方城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方城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审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方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委、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按照要求开展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实施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方城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指导全县审计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法规股(审理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行为;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三)计划管理督察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股).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承担县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有关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分析研究;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股。组织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县级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拔付情况;审计相关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县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对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县属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部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县委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的审计工作;负责县直政法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县教育体育局直管学校的审计工作。

(六)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股。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县级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

(八)企业和社会保障审计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含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县管医院的审计工作;负责商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九)信息管理股,组织开展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负责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用、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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